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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编制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要求,审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组织监督预算执行。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和各二级单位是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行为,必要时提交审计、纪检部门查处。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科研经费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根据项目任务下达部门(纵向)或正式签订的合同(横向)有关规定、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保证预算与目标的一致性。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项目组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等)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协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严格合同管理。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报批。

预算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学校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不能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各项支出均不能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等)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依照规定报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授权审批。上述预算调整在学校批准后生效。经过审批的预算调整,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将会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4.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给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的,子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承诺书,以保证其依照合同预算开支。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负责,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提交科技处依照规定报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授权审批。

(二)其他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市各类科技、社科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需调整提交科技处报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或授权审核后,根据相应经费管理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校内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领导审查后报送科技处依照规定报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授权审批。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规定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并与《申请表》同时报送。

(二)完成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手续后,科技处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

 

工作单位

 

项目名称

 

批准号

项目来源

 

立项年度

 

联系方式

                  (手机)                             (电子邮件)

 项目

原预算

调整后预算

调整后

预算开支内容

调整理由

设备费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租赁费

 

 

 

 

协作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办公/资料/印刷费

 

 

 

 

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管理费

其他费用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科技处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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