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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教育部决定今年5月中下旬开始进行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进行推荐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的范围  

  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称自然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称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称进步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以下称青年奖),共四个奖种。  

  二、基本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专利技术实施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1.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56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2.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  

  3.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11日后出生)  

  4.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5.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6. 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7. 已推荐2016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三、推荐、审批程序  

  1.全部推荐项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及学风进行评价和推荐,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特等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评审委员会从当年拟授予一等奖候选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  

  3. 青年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提名单位或提名人根据提名推荐要求向教育部推荐,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填写青年奖提名推荐书,撰写提名推荐意见。  

  4. 除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直接向教育部推荐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属地其他高校的审查、推荐,并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的主管部门处盖章。  

  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请各推荐单位对推荐书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  

  5. 推荐项目均须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公示内容和公示结果须发校公函与推荐材料一同报送,非涉密推荐项目的公示截图还须在报送材料前按照要求上传至“科技评价与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四、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  

  已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拟申请由教育部遴选、推荐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向我部推荐。推荐前均需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五、推荐时间  

  各推荐项目负责人可登录“科技评价与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205.109.48/Cutech)进行网络推荐工作,网络推荐的截止日期为201758日。  

  联人:郭骏骐  

联系电话:86045421  

 

 

 

 

     科  技  处  

                        201745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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