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7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决定开展2017 年度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受理
受理范围: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报请示1份(推荐程序和人选业绩成果等情况);
2.各单位《认定系列汇总表》1份及电子版;
3.申报人员填写《2017年度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1份(须正反面彩色打印在一张A4纸);
4.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一览表(2017年度)》2份及电子版,《公示表》1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申报人身份的单位编制本或聘用合同;
3.申报人取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近三年申报人员相关科研及成果转化情况工作总结;
5.申报人员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成果类奖项证明材料及个人排位名次证明材料;
6.申报人员技术转让、出售、合作、引进、中介合同文书等成果转化类证明材料;
7.近三年申报人员转化收益或第三方转化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8.近三年能证明申报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财务报表、产品收入明细、单位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金额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编排目录,统一装订成《申报材料册》一式2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认定申报材料复印件不退还,原件现场审核后当即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资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单位按照《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员近三年的职务科研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盖章,报所属人社主管部门审核。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驻长及中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门)直接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
四、评审认定
评审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联合组织。
(一)组织认定
组建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委员会,组织行业及财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认定。
(二)认定原则
1、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
2、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
3、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
4、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
5、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
6、事业单位人员经单位同意与企业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并由企业转化或转让,应由所在单位与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按取得利税计算成果转化效益。而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私自在企业兼职的,成果转化效益按最低类别认定。
7、对申报人员成果转化效益计算,为成果转化取得的利税,不用扣除研发投入,按参加该项目的全体人员计算平均数,分别乘以当量系数作为个人取得效益数额。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
请申报人员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处。
联系人:郭骏骐
联系电话:86045421(内线5421)
科 技 处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