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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奖字[2012]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奖项设置  

  (一)吉林省自然科学奖

  受理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的科技成果。      

  (二)吉林省技术发明奖

  受理近年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研制过程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成果。           

  (三)吉林省科技进步奖

  受理近年来创新性强、产业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显著的科技成果。           

  (四)吉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受理在同我省公民或者组织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推荐步骤           

  2019年,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将使用“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各推荐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推荐。           

  (一)填写推荐书。申报人按单位发放的“推荐号和校验码” 以上述方式从“项目申报”窗口登录,进入系统后按《2019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要求填写电子版推荐书。           

  (二)报送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推荐材料和书面推荐材料两部分。申报人应将电子版和书面材料提交给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将审查后的书面材料报送给省科技厅奖励办。具体说明如下:           

  1、电子版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电子版附件。电子版推荐书填写好后,应按省科技奖励申报系统提示在网上提交;电子版附件需将相关材料扫描生成JPG文件并按系统提示在网上提交。

  2、书面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书、纸质附件和《2019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形式审查表》。书面推荐书需利用申报系统中文件转化功能,将填写好的电子版推荐书生成PDF文件,从系统中下载打印,并与纸质附件合订成册形成书面推荐材料,书面推荐材料不另加封面,需用铅笔在右上角标注页码。《2019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形式审查表》由第一完成人填写、签字,另附单页

  三、推荐要求           

  (一)推荐限额。           

  各单位原则上应按限额进行推荐。每人只能申报一项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已获得2018年度吉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申报的项目数不能超过依托高校给定限额的30%

  (二)推荐条件。           

  1、自然科学奖:重点推荐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在理论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7年1月1日以前公开发表)的项目。

  2、技术发明奖:重点推荐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成果转化应用2年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3、科技进步奖:重点推荐技术创新点突出,成果应用2年以上,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项目。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重点推荐在同我省公民或者组织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请于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电子版推荐材料网络上传工作;2019年1月27日前完成书面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2、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附后)进行推荐,超名额项目不予受理。           

  3、本年度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者应在推荐书中标明申报等级;同等级奖项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参加下一等级奖项的评审,不能降等级获奖

  4、推荐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奖励办将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受理项目及专业组分配情况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5、推荐工作结束后,奖励办不再受理申报者提出的有关增减或更换完成人、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变更的申请,否则,按撤项处理。

  6、《2019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2019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内容》、《2019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形式审查表》、《2019年度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等相关材料均可登录“科技处”网站或OA系统获取。           

  联 系 人:郭骏骐           

  联系电话:86045421           

 

                    科  技  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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