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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的通知》(吉教科字〔2015〕33号)文件要求,根据《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办法,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开展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

一.验收

  此次验收项目为“十二五”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评估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学校自评:根据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表,组织对相关平台进行验收自评,并填写省级科研平台验收评估报告书;二是答辩评审:吉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以会议答辩评审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和平台建设情况排名,排名靠后切建设成效不显著的科研平台须进行整改,整改期满进行重新验收。

二.补充遴选

  拟针对我省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建设发展的急需领域,补充遴选一定数量的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立项建设。新申报的科技平台应为经高校批准,已经建设运行两年以上的现有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工程试验环境和用房条件;具备高水平、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具有本校特色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实力在国内本领域中较为领先、能够承担和完成省及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依托单位能够保证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及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具备评估指标体系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推荐申报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我校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总数为2个。

  补充遴选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学校组织申报:相关单位的校级科研平台填报省级科研平台申请报告书;二是答辩评审:吉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以会议答辩评审的方式确定补充立项建设的“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三.结果评价

  专家组将对“十二五”期间科技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给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四类综合评价结果。结果为整改的立项建设平台整改期为两年,整改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省级科研平台资格。对验收通过的省级立项建设科研平台的,省教育厅将择期进行挂牌。对经补充遴选确定的省级科技平台将进行立项建设。

四.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验收的科研平台,需填报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表和验收评估报告书。申请新增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需填报申请报告书。

  2.申请验收和新增的科研平台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1份(装订成一册),具体内容包括:

  (1)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报告中列举的主要科研项目、成果转让合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获奖、授权专利以及主要论文及专著的封面、目录页、论文首页以及相关检索证明复印件;

  (3)主办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学校对科研平台投入经费证明、各类成果转让收入到款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时间安排

  此次验收及申报工作将于11月末前完成。请申报单位于11月25日前,将验收材料及申报材料(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自评表、验收评估报告书、新增申请报告书、申请验收和补充遴选汇总表等各一式8份(只向科技处报送各1份,其余待答辩时带至评审现场)及电子版)报送科技处。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和补充遴选评审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郭骏骐

  联系电话:5421

附件:

  1.附件1:立项建设的吉林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名单.xls
  2-1.附件2-1:吉林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自评表.docx
  2-2.附件2-2:吉林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实验室评估验收报告书 .docx
  2-3.附件2-3:吉林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书.docx
  3-1.附件3-1:吉林省高校“十二五”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自评表.docx
  3-2.附件3-2:吉林省高校“十二五”工程研究中心评估验收报告书.docx
  3-3.附件3-3:吉林省高校“十二五”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书.docx
  4.附件4:汇总表.docx

                       科  技  处

                       2015年11月18日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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